
公告日期:201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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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 2014-036
债券代码: 122015 债券简称: 09 长电债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期公司债券201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 2014年7月29日
债券付息日: 2014年7月30日
由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发行的中
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
券” )将于2014年7月30日开始支付自2013年7月30日至2014年7月29
日期间(以下简称“ 本年度” )的利息。 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
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期公司
债券
(二)债券简称: 09长电债
(三)债券代码: 1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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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总额:人民币35亿元
(五)债券期限: 10年
(六)债券利率:票面利率4.78%,在本期债券期限内固定不变
(七)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八)起息日: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7月30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
日
(九)付息日:每年的7月3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
一个工作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十)信用级别:债项信用等级AAA,主体信用等级AAA
(十一)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9年8月19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二)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9年第一期公司债券票
面利率公告》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78%。每手债券面值1000元,
派发利息为47.80元(含税), 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
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38.2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
业(包含QFII、 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43.02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 2014年7月29日
(二) 债券付息日: 201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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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4年7月2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09长电债” 公司债券的持
有人。
五、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
在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
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
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
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
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相应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
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
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可于兑付机构领取相应的债券利息。
六、 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 2009年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说明书(第一期)》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
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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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
一次性扣除
( 5)代扣代缴义务人: 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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