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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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 2015-060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一期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由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07年9
月24日发行的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期公司债券(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9月24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9月24日至
2015年9月23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 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
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
下:
一、 本期债券概览
1、 债券名称: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第一期公司债券
2、 证券简称及代码: 07 长电债,代码 122000
3、 发行人: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 人民币 40 亿元
5、 债券期限: 10 年,附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 7 年付息
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公司的选择权
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 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 5.35%,在该品种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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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 9 月 24 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9、 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08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9 月 24 日(上
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1、兑付日: 本期债券兑付日为 2017 年 9 月 24 日(上述兑付日如遇
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2、 信用级别: 债项信用等级 AAA,主体信用等级 AAA
13、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07 年 10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4 年 9 月 24 日至 2015 年 9 月 23 日,逾期
部分不另计利息。
2、 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5.35%。
3、 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
登记日为 2015 年 9 月 23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 2015 年 9 月 24 日。
三、 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
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
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
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
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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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
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相应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
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
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可于兑付机构领取相应的债券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 2007
年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说明书(第一
期)》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
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
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
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
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
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
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
点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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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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