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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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 2016-053
债券代码: 122000 债券简称: 07 长电债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第一期公司债券 2016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于 2007
年 9 月 24 日发行的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第一期公司债
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6 年 9 月 26 日开始支付自 2015
年 9 月 24 日至 2016 年 9 月 23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
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
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第一期公司债
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 07 长电债, 代码 122000
3.发行人: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 人民币 40 亿元
5.债券期限: 10 年, 附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 7 年付
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公司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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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债券形式: 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票面利率 5.35%,在该品种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8.起息日: 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 9 月 24 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9.付息日: 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08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9 月 24
日( 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0.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 2017 年 9 月 24 日( 上述兑付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1.信用级别:债项信用等级 AAA,主体信用等级 A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07 年 10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5 年 9 月 24 日至 2016 年 9 月 23 日,逾
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5.35%
3.债权登记日: 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
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9 月 23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
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 2016 年 9 月 26 日
三、 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
在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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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
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
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
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相应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
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
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可于兑付机构领取相应的债券利息。
四、 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和《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 2007
年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说明书(第一
期)》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
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
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
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
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
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
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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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
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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