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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05-2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06国网(1)付息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08-05-23

2006年国家电网公司企业债券付息公告

2006 年国家电网公司企业债券将于 2008 年 5 月 29 日支付年度利

息,为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2006年国家电网公司企业债券

2、债券简称:06 国网债

3、发行总额:60 亿元

4、债券期限及利率:本期债券 10 年期固定利率品种 10 亿元,

票面年利率为 4.05%,15 年期固定利率品种 50 亿元,票面年利

率为 4.1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

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二、 债权登记日

本期债券的债权登记日为 2008 年 5 月 27 日。截止至本期债券债

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投资人托管帐户记载的持有人享有本年度利

息。

三、 除息交易日

2008 年 5 月 28 日为本期债券的除息交易日。

四、 付息时间

1、 集中付息:自 2008 年 5 月 29 日起共 20 个工作日。

2、 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仍到原认购

网点领取利息。

五、 付息办法

1、 本期债券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由一级托

管客户持有的本期债券的利息款,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按期划付至其指定银行帐户。

2、 从二级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

息款由投资者自行到其购买债券的证券公司营业部领取。

3、 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

者, 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 具体手续如下:

a、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和原托管凭证,如由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

证、代理人身份证和原托管凭证;b、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

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原托管凭证和经办人身份证、

单位授权委托书并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c、投资者的托

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具体规定办理挂

失手续,并于集中付息结束后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办理,

不得由他人代办; d、 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

仍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e、 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

更名或合并,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

加盖的公章,咨询相应的机构。

六、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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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

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

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 税 环 节 : 个 人 投 资 者 在 付 息 网 点 领 取 利 息 时 由 付 息 网

点一次性扣除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七、有关当事人

一、发行人:国家电网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 86 号

法定代表人:刘振亚

联系人:夏典俊、金小伟

电话:010-66598325、66598583

2、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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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联系人:陈杨

联系电话:010-84588189

3、登记托管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湖东里甲 5 号

联系人:孙凌志

联系电话:010-88087970

4、上市登记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 系 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064

国家电网公司

2008 年 5 月 23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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