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08-05-23
2006年国家电网公司企业债券付息公告
2006 年国家电网公司企业债券将于 2008 年 5 月 29 日支付年度利
息,为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2006年国家电网公司企业债券
2、债券简称:06 国网债
3、发行总额:60 亿元
4、债券期限及利率:本期债券 10 年期固定利率品种 10 亿元,
票面年利率为 4.05%,15 年期固定利率品种 50 亿元,票面年利
率为 4.1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
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二、 债权登记日
本期债券的债权登记日为 2008 年 5 月 27 日。截止至本期债券债
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投资人托管帐户记载的持有人享有本年度利
息。
三、 除息交易日
2008 年 5 月 28 日为本期债券的除息交易日。
四、 付息时间
1、 集中付息:自 2008 年 5 月 29 日起共 20 个工作日。
2、 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仍到原认购
网点领取利息。
五、 付息办法
1、 本期债券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由一级托
管客户持有的本期债券的利息款,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按期划付至其指定银行帐户。
2、 从二级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
息款由投资者自行到其购买债券的证券公司营业部领取。
3、 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
者, 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 具体手续如下:
a、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和原托管凭证,如由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
证、代理人身份证和原托管凭证;b、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
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原托管凭证和经办人身份证、
单位授权委托书并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c、投资者的托
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具体规定办理挂
失手续,并于集中付息结束后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办理,
不得由他人代办; d、 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
仍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e、 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
更名或合并,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
加盖的公章,咨询相应的机构。
六、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2-
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
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
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 税 环 节 : 个 人 投 资 者 在 付 息 网 点 领 取 利 息 时 由 付 息 网
点一次性扣除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七、有关当事人
一、发行人:国家电网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 86 号
法定代表人:刘振亚
联系人:夏典俊、金小伟
电话:010-66598325、66598583
2、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联系人:陈杨
联系电话:010-84588189
3、登记托管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湖东里甲 5 号
联系人:孙凌志
联系电话:010-88087970
4、上市登记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 系 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064
国家电网公司
2008 年 5 月 23 日
-4-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