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0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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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上海城市建设债券付息公告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05 年 7 月 27 日发
行的 2005 年上海城市建设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09 年 7 月 27 日
开始支付自 2008 年 7 月 27 日至 2009 年 7 月 26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
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2005 年上海城市建设债券
2、债券简称及交易代码:
05 沪建(1)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证券代码为 120511;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流通债券代码为 058020;
05 沪建(2)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证券代码为 120512;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流通债券代码为代码为 058021
3、债券期限: 05 沪建(1)为十年、05 沪建(2)为十五年
4、发行规模: 05 沪建(1)为 20 亿元,05 沪建(2)为 10 亿元,合计 30 亿元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
6、债券利率:05 沪建(1)票面年利率 4.98%,05 沪建(2)票面年利率 5.18%
7、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分别于 2005 年 9 月 27 日和 2006 年 2 月 23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流通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08 年 7 月 27 日至 2009 年 7 月 26 日。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09 年 7 月 24 日,截止该日
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托管帐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自 2009 年 7 月 27 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在集中付息期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仍可在营业时间内到托管其
债券的营业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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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立甲、乙类托管帐户的机构债券持有人,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将利息资金划付至该持有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2、开立丙类托管帐户的机构债券持有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利
息资金划付至其结算代理人或代理开户的债券承销商指定的银行帐户,由结算代理人
或债券承销商将利息资金划付至丙类托管帐户持有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从二级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
帐户中,再由该营业部向投资者付息。
2、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购买网点办
理利息领取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投资者领取利息时,投资者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原托管凭证;如由他人代领,
应同时出示投资者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和原托管凭证;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原托管凭证和经办人身份
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正本(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
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
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原认购网点的具体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到托管网点领取利息;
(5)如投资者债券托管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
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或主承销商。
六、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的规
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
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债
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缴付。各兑付机构应按
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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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各兑付网点领取利息时由兑付网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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