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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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国家电网公司企业债券
2011 年付息公告
由国家电网公司于 2005 年 7 月 8 日发行的 2005 年国家电网公司
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1 年 7 月 8 日开始支付自
2010 年 7 月 8 日至 2011 年 7 月 7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
息。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
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5 年国家电网公司企业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05 国网(1)(代码:120509)、05 国网(2)
(代码:120510)。
3、发行人:国家电网公司。
4、发行规模:40 亿元,其中:固定利率品种 30 亿元,浮动利
率品种 10 亿元。
5、债券期限:十年。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05]1157 号文件批准发行。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固定利率品种票面年利率为 4.98%,在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浮动利率品种票面利率为基准
利率与基本利差之和为 4.50%;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和其他各计息年
度起息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利率;基本利差为 2.25%,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
均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限:自 2005 年 7 月 8 日起至 2015 年 7 月 7 日止。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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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付息款项及到期兑付款项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10、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 7 月 8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
度的付息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11、付息期限:自每年的付息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含付息首日
当日)。
12、信用级别:AAA 级。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0 年 7 月 8 日至 2011 年 7 月 7 日,逾
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1 年 7 月 7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
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期:自 2011 年 7 月 8 日起的 20 个交易日。
(2)常年付息:在集中付息期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
期结束后仍可到托管其债券的营业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
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投资
者开户的证券营业部的资金帐户中,再由该证券营业部向该债券投资
者付息。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
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
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
在本期债券的发行章程、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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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兑付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
地入库。各兑付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
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网点领取利息时由兑付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五、有关当事人
1、发行人:国家电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振亚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 86 号
联系人:王琼
联系电话:010-66598482
2、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周一红、王俭、张力
联系电话:010-6656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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