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08-07-01
2005 年国家电网公司企业债券付息公告
由国家电网公司于 2005 年 7 月 8 日发行的 2005 年国家电网公司
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08 年 7 月 8 日开始支付自
2007 年 7 月 8 日至 2008 年 7 月 7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
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
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5 年国家电网公司企业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05 国网(1)(120509)、 05 国网(2)(120510)。
3、发行人:国家电网公司。
4、发行规模:40 亿元,其中:固定利率品种 30 亿元,浮动利
率品种 10 亿元。
5、债券期限:十年。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05]1157 号文件批准发行。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固定利率品种票面年利率 4.98%,在本
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浮动利率品种票面年利率为基准
利率与基本利差之和;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和其他各计息年度起息日
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基本
利差为 2.25%,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均采用单利
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限:自 2005 年 7 月 8 日起至 2015 年 7 月 7 日止;年
度付息款项及到期兑付款项不计利息。
10、付息首日:本期债券的付息首日为存续期限内每年的 7 月 8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1、付息期限:每年付息首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
12、信用级别:AAA 级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05 年 9 月 12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07 年 7 月 8 日至 2008 年 7 月 7 日,逾
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08 年 7 月 4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
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除息交易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除息交易日为 2008 年 7 月 7
日。
4、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期:自 2008 年 7 月 8 日起的 20 个交易日
(2)常年付息:在集中付息期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期
结束后仍可到托管其债券的营业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1、本期债券的未上市部分,即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一级托管客户所持有的本期债券, 其利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该托管客户的开户代理机构按期划至一级托管客
户指定的银行账户。
2、本期债券已上市部分: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
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投
资者开户的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 再由该证券营业部向该债券投
资者付息。
(2)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二级托管客户),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
如下:
a)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领取债券利息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
托管凭证原件,如委托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托管凭证原
件、代办人身份证;
b)本期债券的机构投资者领取债券利息时,应出示托管凭证原件
和经办人身份证,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
鉴)、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
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c)如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规定办
理挂失手续,在集中兑付期结束后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利息;
d)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
息;
e)如原认购债券的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请投资者根据托管
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
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
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
在本期债券的发行章程、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兑付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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