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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04-2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05年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企业债券付息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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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企业债券付息公告

由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05 年 4 月 29 日发行的

2005 年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开始支付自 2014 年 4 月 29 日至 2015 年 4 月 28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

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

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2005 年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企业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05 大唐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为 120506)

3、发行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 30 亿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05]689

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6、债券期限:15 年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 5.28%

9、付息:发行人将于每年付息首日支付利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

兑付一起支付,并由相应的托管机构负责具体办理利息的支付事宜

10、付息首日:2005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4 月 29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随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1、集中付息期: 自每年的付息首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 (包括付息首日当天) ,

投资人可于该期间内向相应的托管机构领取其应得的利息

12、兑付首日: 2020 年 4 月 29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随

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3、集中兑付期:自兑付首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包括兑付首日当天)

14、信用级别: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

信用级别为 AAA 级

15、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分别于 2005 年 5 月 17 日和 2005 年 8 月 26

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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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4 年 4 月 29 日至 2015 年 4 月 28 日,逾期部分不

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 5.28%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

为 2015 年 4 月 28 日。截止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

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自付息首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包括兑付首日当天) 。本期

债券付息首日为 2015 年 4 月 29 日。

(2)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期结束后

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本期债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

1、从二级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

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营业部向该投资者付息。

2、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

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原

托管凭证;如由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和原托管凭证;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原托管凭证和经办

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

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

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具体规定办理相

关手续;

(4)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5)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

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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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

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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