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09-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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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 2004 年北京地铁建设债券的付息公告
由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12 月 15 日发行的
2004 年北京地铁建设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09 年 12 月
15 日开始支付自 2008 年 12 月 15 日至 2009 年 12 月 14 日期间(以下
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
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4 年北京地铁建设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04 京地铁(048016);04 京地铁(120488)
3、发行人: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 20 亿元
5、债券期限:十年期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04]2877 号文件批准发行
7、债券利率:采用浮动利率形式,票面利率为基准利率与基本
利差之和, 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和其他各计息年度起息日适用的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基本利差为
2.72%,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各计
息年度的基准利率与基本利差之和若不高于 5.05%,当期利率为
5.05%;基准利率与基本利差之和若高于 5.05%,当期利率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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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与基本利差之和。本计息年度起息日为 2008 年 12 月 15 日,适
用的一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为 2.52%,加上基本利差
2.72%得到的票面利率为 5.24%,高于 5.05%,因此本计息年度适用的
票面年利率为 5.24%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限:自 2004 年 12 月 15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14 日止,
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10、付息首日:本期债券付息首日为自 2005 年至 2014 年每年的
12 月 15 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1、信用级别:AAA 级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05 年 8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08 年 12 月 15 日至 2009 年 12 月 14 日,
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
债权登记日为 2009 年 12 月 14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
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本期
债券的未上市部分, 即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托管客户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09 年 12 月 11
日。
3、付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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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中付息期:自 2009 年 12 月 15 日起的 20 个交易日。
(2)常年付息:在集中付息期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
期结束后仍可到托管其债券的营业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1、本期债券的未上市部分,即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一级托管客户所持有的本期债券, 其利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该托管客户的开户代理机构按期划至一级托管客
户指定的银行账户。
2、本期债券已上市部分: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
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
投资者开户的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 再由该证券营业部向该债券
投资者付息。
(2)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二级托管客户),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
如下:
a)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领取债券利息时,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
托管凭证原件,如委托他人代办, 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托管凭证原
件、代办人身份证;
b)本期债券的机构投资者领取债券利息时, 应出示托管凭证原件
和经办人身份证,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
鉴)、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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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c)如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 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规定办
理挂失手续,在集中兑付期结束后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利息;
d)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
息;
e)如原认购债券的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请投资者根据托管
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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