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11-30
2003 年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企业债券
2018 年付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由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原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于 2003
年 12 月 8 日发行的 2003 年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简
称“ 本期债券” )将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开始支付自 2017 年 12 月 8
日至 2018 年 12 月 7 日期间(以下简称“ 本年度” )的利息和本期债券
的本金。 为保证付息兑付工作顺利进行, 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及
本金,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 2003 年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企业债券
2、 证券简称及代码: 03 中电投(120306)
3、 发行人: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原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4、 发行规模: 人民币 30 亿元
5、 债券期限: 15 年
6、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03]2086 号文件批准发行
7、 债券利率: 固定利率, 票面年利率为 5.02%
8、 债券形式: 实名制记账式
9、 计息期间: 自 2003 年 12 月 8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7 日止,
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本期债券均为单利计息, 不计逾期利息与复利
10、 付息日: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 12 月 8 日(遇节假日顺延
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11、 上市时间和地点: 本期债券于 2004 年 10 月 28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7 年 12 月 8 日至 2018 年 12 月 7 日,
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 利率: 5.02%
3、 债权登记日: 2018 年 12 月 5 日, 截止债权登记日日终, 本
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
息。
4、 付息日、 兑付日: 2018 年 12 月 10 日
5、 停牌日: 2018 年 12 月 6 日
6、 摘牌日: 2018 年 12 月 10 日
三、 付息办法:
1、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 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 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 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 具体手续如下:
A. 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 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 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 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 1)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 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 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 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 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 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 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 正本、 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 和税务登记证( 地税)
复印件( 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 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 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 更名、 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 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 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 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 一)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和《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 2003
年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
说明。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 规定,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 1) 纳税人: 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 2) 征税对象: 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 征税税率: 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 4) 征税环节: 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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