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08-12-02
2003 年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企业债券付息公告
由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于 2003 年 12 月 8 日发行的 2003 年中
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08 年 12
月 8 日开始支付自 2007 年 12 月 8 日至 2008 年 12 月 7 日期间(以下
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
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3 年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企业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03 中电投(120306)
3、发行人: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 30 亿元
5、债券期限:15 年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03]2086 号文件批准发行
7、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 5.02%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间:自 2003 年 12 月 8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7 日止,
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均为单利计息,不计逾期利息与复利
10、付息首日:每年的 12 月 8 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
工作日)为该计息年度的付息首日
11、付息期限:每年自付息首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
12、信用级别:AAA 级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04 年 10 月 28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07 年 12 月 8 日至 2008 年 12 月 7 日,
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
债权登记日为 2008 年 12 月 5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的
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本期债
券的未上市部分, 即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托
管客户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08 年 12 月 4 日。
3、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期:自 2008 年 12 月 8 日起的 20 个交易日
(2)常年付息:在集中付息期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
期结束后仍可到托管其债券的营业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1、本期债券的未上市部分,即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一级托管客户所持有的本期债券, 其利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划至一级托管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
2、本期债券已上市部分: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
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
投资者开户的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 再由该证券营业部向该债券
投资者付息。
(2)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二级托管客户),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
如下:
a)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领取债券利息时,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
托管凭证原件,如委托他人代办, 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托管凭证原
件、代办人身份证;
b)本期债券的机构投资者领取债券利息时, 应出示托管凭证原件
和经办人身份证,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
鉴)、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
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c)如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 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规定办
理挂失手续,在集中兑付期结束后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利息;
d)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
息;
e)如原认购债券的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请投资者根据托管
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
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
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发行人已
在本期债券的发行章程、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兑付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就
地入库。 各兑付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
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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