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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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十五年期)
2011 年付息公告
由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接的 2001 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
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1 年 11 月 8
日支付年度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
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发行人: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承接人:中国长江电
力股份有限公司)。
2、 债券名称:2001 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十
五年期)。
3、 债券简称: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 01 三峡债;
银行间市场简称 01 三峡债(2)。
4、 发行总额:人民币 30 亿元。
5、 债券期限:15 年,自 2001 年 11 月 8 日至 2016 年 11 月 7 日。
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
7、 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利率 5.21%,按年付息。
8、 起息日:债券期限内每年的 11 月8 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9、 付息日:每年的 11 月 8 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
作日)为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02 年 4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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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上市交易,于 2001 年 12 月 3 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11、 证券代码:上海证券交易所代码 120102;银行间市场代码
7092。
二、 债权登记日
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1 年 11
月 7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帐户所记载的
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 付息办法
(一) 本期债券未上市部分,即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由一级托管客户持有的本期债券利息款,由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划付至一级托管客户指定的银行帐户;
(二) 从二级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
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资金帐户中,再由该营业
部向该投资者付息;
(三) 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
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和原托管凭证,如由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代
理人身份证和原托管凭证;
2、 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原托管凭
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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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
的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
的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 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具体规
定办理挂失手续,并于集中付息结束后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
明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4、 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仍到原认购网点领取
利息;
5、 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请根据托管凭证
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
人。
四、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以及本期债券发行公告、发行章程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
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
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
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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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
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五、 有关当事人
1、发行人: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承接人:中国长江电力
股份有限公司)
承接人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联系人:何山
联系电话:010-58688900
邮编:100033
2、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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