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08-11-03
2001 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付息公告
由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发行的 2001 年中国长江三峡
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 )将于 2008 年
11 月 10 日支付年度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
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 2001 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
(含 15 年期、 10 年期两个品种)
2、 证券简称、 代码及上市地点:
01 三峡 15: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0102、银行间市场 7092
01 三峡 10: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015、银行间市场 7091
3、 发行额度: 15 年期固定利率品种 30 亿元人民币
10 年期浮动利率品种 20 亿元人民币
4、 上市时间: 2002 年 4 月 19 日
5、 债券存续期限:
15 年期固定利率品种 2001 年 11 月 8 日至 2016 年 11 月 7
日
10 年期浮动利率品种 2001 年 11 月 8 日至 2011 年 11 月 7
日 6、
债券年利率、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
15 年期品种为固定利率,票面利率 5.21%,按年付息。
10 年期品种为浮动利率,利率基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整存整取),基本利差为 175bp,按年付息。本次付息利率
为 5.62%。
7、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
8、 起息日:债券期限内每年的 11 月 8 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9、 利率调整基准日:债券期限内每年的 11 月 8 日,是该计息年
度的利率调整基准日
10、每年的 11 月 8 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为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本年度付息时间 2008 年 11 月 10
日。
11、 付息期限:每年付息日起 20 个工作日
二、债权登记日
15 年期品种: 银行间市场的债权登记日为 2008 年 11 月
6 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权登记日为 2008 年 11 月 7 日。
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帐户所记载的
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10 年期品种: 银行间市场的债权登记日为 2008 年 11 月
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债权登记日为 2008 年 11 月 7 日。截
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帐户所记载的债
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除息交易日
15 年期品种: 本期债券银行间市场的除息交易日为 2008 年
11 月 7 日。
10 年期品种: 本期债券银行间市场的除息交易日为 2008 年
11 月 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除息交易日为 2008 年 11 月 10
日。
四、付息时间
1、 集中付息:自 2008 年 11 月 10 日起至 2008 年 12 月 5 日,共
20 个工作日。
2、 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仍到原认购
网点领取利息。
五、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未上市部分,即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由一级托管客户持有的本期债券利息款,由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划付至一级托管客户指定的银
行帐户。
(二)从二级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
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
的资金帐户中,再由营业部向该投资者付息。
(三)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
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和原托管凭证,如由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
代理人身份证和原托管凭证;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
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原托管凭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并提
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
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
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
复印件; 3、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
网点的具体规定办理挂失手续,并于集中付息结束后由本人
持有效身份证明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4、在集中付息期
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仍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5、如
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请根据托管凭证上
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六、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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