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3-01
关于对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 74 号;
刘炳华,时任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刘 军,时任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李冀明,时任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杨永江,时任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李博民,时任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雷 雨,时任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张金义,时任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经查明,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本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发行人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本所提交并披露年度报告,但发行人未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提交并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截至目前,发行人仍未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
发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挂牌规则》第五条、第五十
六条的规定。
发行人时任董事刘炳华、时任董事刘军、时任董事李冀明、时任董事杨永江、时任董事李博民、时任董事雷雨、时任总经理张金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挂牌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对发行人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挂牌规则》第九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刘炳华、时任董事刘军、时任董事李冀明、时任董事杨永江、时任董事李博民、时任董事雷雨、时任总经理张金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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