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2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983 号
关于对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昌怀路 155 号;
吴道洪,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神雾科技未能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神雾科技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未能及时披露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违反了本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23 年修订)》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神雾科技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吴道洪未能勤勉尽责、恪尽职守,违反了本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23 年修订)》第五条、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此前因神雾科技未按时披露 2024 年中期报告,神雾科技和吴道洪已经被本所实施了纪律处分,本次属于再次违规。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23 年修订)》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吴道洪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神雾科技、吴道洪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神雾科技通过本所固定收益业务专区
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 8399)。
对于神雾科技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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