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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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 920 号
关于对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
昌怀路 155 号;
吴道洪, 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一、 违规事实
经查明, 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科技)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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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雾科技未能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 责任认定
神雾科技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 未能及时披露
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 违反了本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
则(2023 年修订) 》 第五条、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神雾科技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吴道洪未能勤勉尽责、 恪尽职守, 违反了本所《非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23 年修订) 》 第五条、 第六条第
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神雾科技此前已未按时披露 2018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及
2019 年至 2023 年中期报告, 神雾科技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总
经理、 财务负责人、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吴道洪对神雾科技前述
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 本次属于再次违规。
(二) 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挂牌规则(2023 年修订) 》 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 对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 对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总
经理、 财务负责人、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吴道洪给予公开谴责的
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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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雾科技、 吴道洪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 可
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
复核。 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神雾科技通过本所固定收益业务专区
提交, 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潘
先生, 电话: 0755-8866 8308)。
对于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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