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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06 14:25:25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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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 920 号
关于对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
昌怀路 155 号;
吴道洪, 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一、 违规事实
经查明, 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科技)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 2 —
神雾科技未能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 责任认定
神雾科技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 未能及时披露
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 违反了本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
则(2023 年修订) 》 第五条、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神雾科技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吴道洪未能勤勉尽责、 恪尽职守, 违反了本所《非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23 年修订) 》 第五条、 第六条第
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神雾科技此前已未按时披露 2018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及
2019 年至 2023 年中期报告, 神雾科技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总
经理、 财务负责人、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吴道洪对神雾科技前述
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 本次属于再次违规。
(二) 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挂牌规则(2023 年修订) 》 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 对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 对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总
经理、 财务负责人、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吴道洪给予公开谴责的
处分。
— 3 —
神雾科技、 吴道洪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 可
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
复核。 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神雾科技通过本所固定收益业务专区
提交, 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潘
先生, 电话: 0755-8866 8308)。
对于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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