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 信达 01”“24 信达 02”“24 信达 03”
“24 信达 C1”“24 信达 Y1”“24 信达 Y2”
“24 信达 Y3”“24 信达 05”“24 信达 Y4”
“24 信达 06”“25 信达 C1”“信达 KC01”
“25 信达 Y1”“25 信达 01”“25 信达 Y2”
“25 信达 02”“25 信达 03”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信达证券)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正在筹划由中金公司通过向东兴证券全体 A 股换股股东发行 A 股股票、向信达证券全体 A股换股股东发行 A股股票的方式换股吸收合并东兴证券、信达证券(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已触发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条件,且前述事项预计不会对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信达证券的委托,指派叶盛杰律师、刘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见证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 23 信达 0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
一)(以下简称 24 信达 0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以下简称 24信达 0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 24信达 C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
(第一期)(以下简称 24 信达 Y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
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 24 信达 Y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第三期)(以下简
称 24 信达 Y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第四期)(以下简称 24 信达 0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第四期)(以下简称 24 信达 Y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以下简称24信达 0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
(第一期)(以下简称 25 信达 C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面向专业
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次级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信达 KC0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第一期)(以
下简称 25 信达 Y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 25 信达 0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 25 信达 Y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
简称 25 信达 0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第三期)(以下简称 25 信达 03)(前述债券以下合称本次涉及债券)适用简化程序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合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本次涉及债券的募集说明书(以下合称《募集说明书》)、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合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涉及债券各自对应的《募集说明书》;
2、本次涉及债券各自对应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本次涉及债券各自适用简化程序分别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文件(以下合称会议通知);
4、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债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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