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2-14
债券代码:188690.SH 债券简称:21 华宝 01
185644.SH 22 华宝 01
115221.SH 23 华宝 01
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关于重要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
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一、重要子公司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
华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投资)重要子公司华宝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证券)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收
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1、《关于对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债券承销及资产证券化业务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53 号)。主要内容如下:
华宝证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一是未按照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自律规则及自律要求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二是资产证券化业
务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内部制度执行不到位,项目流程控制存在明显漏洞。
上海证监局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责令华宝证券限期改正并暂停债券承销及资产证券化业务一年。
2、《关于对王斌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54 号),主要内容如下:
王斌在担任华宝证券投资银行业务总部生态圈企业融资部项目负责人期间,未能审慎勤勉执业,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公告、挂牌过程中违反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自律规则、自律要求及华宝证券内部制度规定,对华宝证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海证监局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认定王斌为不适当人选,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担任证券、期货、基金相关业务及管理相关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
3、《关于对曹哲郡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55 号),主要内容如下:
曹哲郡作为华宝证券投资银行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生态圈企业融资部总经理,对华宝证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上海证监局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曹哲郡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4、《关于对杨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56 号),主要内容如下:
杨菁作为华宝证券投资银行业务总部资本市场部总经理,对华宝证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上海证监局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杨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5、《关于对张士松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57 号),主要内容如下:
张士松作为华宝证券副总裁兼投资银行业务总部总经理,对华宝证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上海证监局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张士松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6、《关于对惠飞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58 号),主要内容如下:
惠飞飞作为华宝证券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总法律顾问,对华宝证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上海证监局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惠飞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二、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华宝证券正在积极开展整改工作,将按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要求按时完成相关工作并向上海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同时,华宝证券将对照监管要求和自律规范,对相关业务进行全面梳理,切实完善针对相关业务的内部控制各项措施,提升制度操作的有
效性、严密性,严格工作流程各项管控、制衡措施,确保相关业务合规、审慎、稳健开展。
目前,华宝证券经营状况正常,各项财务指标持续健康稳定,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相关业务受限对华宝证券财务经营指标造成的影响有限,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华宝证券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行政监管措施预计不会对华宝投资整体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公司治理及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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