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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9 13:28:03 股吧网页版
11516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2-19


债券代码:115160.SH 债券简称:23 路桥 Y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签署日期:2023年12月

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3 路桥 Y1,债券代码:115160.SH)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发行人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披露了《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子公
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次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收到司法文书的时间

2023 年 1 月 12 日。

(二)诉讼或仲裁受理机构名称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案号

(2023)闽 02 民初 1 号。

(四)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原告:厦门雷霆互动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霆公司”)

被告:厦门路桥城市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城发公司”)

(五)当事人与发行人的关系

原告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被告系发行人子公司。

(六)本次诉讼/仲裁的案由

2018 年 5 月 15 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由原告认购
被告建设开发的厦门市湖里区“五缘湾 2013P03 地块”A4 号楼(以下称“A4
办公楼”)。2018 年 8 月 15 日,原告与被告按 A4 办公楼的单元数分别签署了 122
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确定的最终购房总价为 372,100,986.14 元。2019
年 12 月 22 日,被告向原告交付 A4 办公楼。

2022 年 10 月 26 日,原告向被告发出《通知函》,以 A4 办公楼主体结构质
量经其单方检测不满足要求为由通知被告解除双方就 A4 办公楼所签署的 122 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要求被告退还全部购房款并给付利息及因 A4 办公
楼产生的各项成本损失,被告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收到《通知函》后,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复函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协商无果,原告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诉讼/仲裁的标的

原告的诉讼请求:

1、确认雷霆公司与路桥城发公司签署的五缘湾 2013P03 地块 A4 号楼共 122
个单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解除。

2、判令路桥城发公司退还雷霆公司购房款人民币 372,100,986.14 元及利息暂计 70,604,687.61 元。

3、判令路桥城发公司赔偿雷霆公司检测鉴定费、购房税费损失、物业服务相关费用损失等各项损失暂计 59,598,828.49 元。

以上款项暂计为 502,304,502.23 元。

4、判令由路桥城发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2023 年 1 月 28 日,厦门路桥城市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管辖权异议。

2023 年 5 月 29 日,厦门路桥城市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
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厦门路桥城市服务发
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裁定驳回厦门雷霆互动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2023 年 6 月 6 日,雷霆公司因不服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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