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19
债券代码:115160.SH 债券简称:23 路桥 Y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签署日期:2023年12月
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3 路桥 Y1,债券代码:115160.SH)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发行人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披露了《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子公
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次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收到司法文书的时间
2023 年 1 月 12 日。
(二)诉讼或仲裁受理机构名称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案号
(2023)闽 02 民初 1 号。
(四)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原告:厦门雷霆互动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霆公司”)
被告:厦门路桥城市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城发公司”)
(五)当事人与发行人的关系
原告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被告系发行人子公司。
(六)本次诉讼/仲裁的案由
2018 年 5 月 15 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由原告认购
被告建设开发的厦门市湖里区“五缘湾 2013P03 地块”A4 号楼(以下称“A4
办公楼”)。2018 年 8 月 15 日,原告与被告按 A4 办公楼的单元数分别签署了 122
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确定的最终购房总价为 372,100,986.14 元。2019
年 12 月 22 日,被告向原告交付 A4 办公楼。
2022 年 10 月 26 日,原告向被告发出《通知函》,以 A4 办公楼主体结构质
量经其单方检测不满足要求为由通知被告解除双方就 A4 办公楼所签署的 122 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要求被告退还全部购房款并给付利息及因 A4 办公
楼产生的各项成本损失,被告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收到《通知函》后,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复函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协商无果,原告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诉讼/仲裁的标的
原告的诉讼请求:
1、确认雷霆公司与路桥城发公司签署的五缘湾 2013P03 地块 A4 号楼共 122
个单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解除。
2、判令路桥城发公司退还雷霆公司购房款人民币 372,100,986.14 元及利息暂计 70,604,687.61 元。
3、判令路桥城发公司赔偿雷霆公司检测鉴定费、购房税费损失、物业服务相关费用损失等各项损失暂计 59,598,828.49 元。
以上款项暂计为 502,304,502.23 元。
4、判令由路桥城发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2023 年 1 月 28 日,厦门路桥城市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管辖权异议。
2023 年 5 月 29 日,厦门路桥城市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
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厦门路桥城市服务发
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裁定驳回厦门雷霆互动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2023 年 6 月 6 日,雷霆公司因不服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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