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6-19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府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
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六月
中伦是一家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Zhong Lun is formed as an LLP under PRC law.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966 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南塔 25 层-26 层,邮编 610041
25-26/F, South Tower of Tianfu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er, 966 North Tianfu Avenue, High -tech Zone, Chengdu,
Sichuan 610041, P. R. China
电话/Tel:+86 28 62088000 传真/Fax:+86 28 6208 8111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府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
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府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府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天府增信”)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公司召开的天府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3 天信 Y1”)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府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天府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约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情况、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要求公司、持有人及召集人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备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公司、持有人或召集人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出的陈述应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应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具有签署文件并履行其义务的合法授权,已经采取一切与签署和履行该等文件有关的必要行动,并已有效签署了该等文件;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材料为副本、扫描件或复印件的,应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持有人、召集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公司其他……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