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8 18:14:24 股吧网页版
115029: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8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法律意见书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的委托,指派林卯律师、韩兴印律师出席见证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持有人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就公司本次持有人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持有人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持有人会议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持有人会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召集人发布了《关于召开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人员、会议议题、参会程序、表决程序、债权登记日等事项。

(二)本次持有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8 日 9:30 点以线上腾讯会议方式
召开。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根据《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为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

(二)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截至债权登记日 2025 年 12
月 17 日,登记在册的本期公司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持有人会议。根据召
集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单,截至 2025 年 12 月 17 日,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共计 7 人(按法人单位算),合计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5,700,000.00 张,持券金额为 57,000.00 万元,占未偿还且有表决权的债券总张数的 87.69%。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公司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不具有关联关系,具备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参会资格。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公司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占未偿还且有表决权的债券总张数的 87.69%,已超过本期公司债券未偿还且享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募集说明书》及《持有人会议规则》……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