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8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
法律意见书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的委托,指派林卯律师、韩兴印律师出席见证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持有人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就公司本次持有人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持有人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持有人会议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持有人会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召集人发布了《关于召开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人员、会议议题、参会程序、表决程序、债权登记日等事项。
(二)本次持有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8 日 9:30 点以线上腾讯会议方式
召开。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根据《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为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
(二)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截至债权登记日 2025 年 12
月 17 日,登记在册的本期公司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持有人会议。根据召
集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单,截至 2025 年 12 月 17 日,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共计 7 人(按法人单位算),合计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5,700,000.00 张,持券金额为 57,000.00 万元,占未偿还且有表决权的债券总张数的 87.69%。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公司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不具有关联关系,具备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参会资格。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公司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占未偿还且有表决权的债券总张数的 87.69%,已超过本期公司债券未偿还且享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募集说明书》及《持有人会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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