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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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码: 112990.SZ 债券简称: 19北港0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2022年第五次重大事项临时受托
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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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
业行为准则》 及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品种一) (以下简称“19北港01”) 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
简称“《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等相关文件, 以及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出具的公告及相关文件等, 由“ 19北港01” 的债
券受托管理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河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
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国银河证券所作
的承诺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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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作为“ 19北港01” 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 19北港
01”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等相关规定及《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
定, 中国银河证券现就发行人下属子公司广西鼎旭同辉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讼进
展情况的事项报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五建公司”)
与发行人下属广西鼎旭同辉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旭同辉公司”)涉
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工五建公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 1、
判令鼎旭同辉公司支付工程款6,720.49万元; 2、判令鼎旭同辉公司支付工程酬金
1,414.74万元; 3、判令鼎旭同辉公司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70.74万元; 4、判令鼎
旭同辉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93.89万元; 5、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由鼎旭同辉公司承担。
二、 案件进展情况
鼎旭同辉公司于近日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令:鼎旭同辉公
司向建工五建公司支付工程款6,720.49万元及相应利息393.89万元,驳回原告建
工五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鼎旭同辉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已于近日向广西
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案件二审正在审理。
三、 诉讼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
发行人将继续督促鼎旭同辉公司向二审法院积极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本
案诉讼标的6,720.49万元仅占发行人上一年度净资产总额的0.18%,且诉讼标的为
原计划支付但尚未满足支付条件的应付账款,不影响发行人损益。 因此,判决结
果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构成实质性影响。后续
诉讼案件进展,发行人将及时进行披露。
本次诉讼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 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履职情况及相关联系方式
(一) 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
中国银河证券作为“ 19北港01” 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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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利益,积极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
则》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特此提
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二)联系方式
发行人: 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体强路12号北部湾航运中 1815室
联系人: 黄葆源
联系电话: 0771-5681615
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11层
联系人: 刘嘉璐
联系电话: 010-80927132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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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