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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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码: 112990.SZ 债券简称: 19北港0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2020年第三次重大事项临时受托
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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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
业行为准则》及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品种一) (以下简称“19北港01”) 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
“《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等相关文件, 以及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发行人”)出具的公告及相关文件等, 由“ 19北港01” 的债券受托
管理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河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
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国银河证券所作
的承诺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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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作为“ 19北港01” 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 19北港
01”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等相关规定及《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
定, 中国银河证券现就发行人下属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事项报告如下:
一、 本次重大事项情况
近期,发行人下属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一) 行政处罚的主要内容
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三级子公司广西港青油脂有限公
司于近期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钦州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16 年,广西港青油脂有限公司在未经海关许可、未办理海关手续的情况
下擅自内销加工贸易货物豆粕 32,024.33 吨。当事人姜宏佳作为广西港青油脂有
限公司总经理对该违规行为负主管及直接责任,系本案的主管及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广西港青油脂有限公司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转让海关监管货物,构成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违规行为。当事人姜宏
佳作为广西港青油脂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主管和直接负责上述擅自转让海关监
管货物工作,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其行为构成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违规行为。现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
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科处当事人广西港青油脂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 576 万元整;
2、 对当事人姜宏佳予以警告。
(二) 发行人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广西港青油脂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已安排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缴纳相关款项,并积极排查,从 2017 年至今无类似情况发现。发行人将持
续完善内控合规管理,以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 三) 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广西港青油脂有限公司为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的三级子公司。
截至 2019 年末, 广西港青油脂有限公司总资产 8.33 亿元,占发行人 2019 年末
总资产比例为 0.63%;所有者权益 1.64 亿元,占发行人 2019 年末净资产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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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 2019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23.98 亿元,占发行人 2019 年度营业收入比例
为 3.39%;实现净利润 0.01 亿元,占发行人 2019 年度净利润比例仅 0.13%。广
西港青油脂有限公司各项主要财务指标占发行人的比例均较小。
此外,上述行政处罚金额占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2019 年末经
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0145%,占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2019 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仅为 0.0081%, 对发行人整体经营的影响很小。发行人将
持续完善内控合规管理,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
资者关注。
二、 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履职情况及相关联系方式
(一) 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
中国银河证券作为“ 19北港01” 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
的利益,积极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
则》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特此提
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二)联系方式
发行人: 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体强路12号北部湾航运中 1815室
联系人: 黄葆源
联系电话: 0771-5681615
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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