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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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码: 112990.SZ 债券简称: 19北港0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2021年第二次重大事项临时受托
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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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
业行为准则》及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品种一) (以下简称“19北港01”) 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
“《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等相关文件,以及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发行人”)出具的公告及相关文件等,由“ 19北港01” 的债券受托
管理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河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
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国银河证券所作
的承诺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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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作为“ 19北港01” 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 19北港01”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等相关规定及《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
定, 中国银河证券现就发行人中介机构发生变更的事项报告如下:
一、 本次重大事项情况
近期,发行人下属子公司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具体情况如
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2010 年 10 月,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防港集团”)与广东蓝
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粤公司”)签订《港口作业合同》,防港集
团为蓝粤公司提供货物港口作业、堆存服务。 2011 年 5 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天河支行”)与蓝粤公司、防港集团签订《动
产质押监管协议(现货质押—动态)》,协议约定蓝粤公司向中行天河支行提供
煤炭作为贷款的质押担保,并将煤炭交由防港集团监管, 但实际质押的煤炭短少
了 48.5 万吨。中行天河支行发现货物出现短缺后,因长期无法向蓝粤公司回收
该笔贷款,遂将该笔债权资产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
城资产”)。
长城资产购入该笔债权资产后,以防港集团违反《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现货
质押—动态)》为由,于 2016 年初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
院”)提起港口货物质押监管合同纠纷诉讼,广东高院于 2016 年 2 月作出受理
决定,防港集团于 2016 年 2 月 14 日收到法院传票材料, 2016 年 2 月 21 日向广
东高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2016 年 6 月 12 日,广东高院裁定驳回防港集团的管辖
权异议,防港集团不服该裁定,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6 年12 月 14 日作出裁定,撤销广东高院的裁定,指令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辖本案。
长城资产向北海海事法院提出诉求如下: 1、接触原告长城资产与被告防港
集团、第三人蓝粤公司签订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现货质押—动态)》; 2、确
认被告对案涉 58.5 万吨的质押权有效; 3、防港集团向长城资产赔偿质物( 48.5
万吨南非煤)损失 378,498,333.33 元及利息; 4、防港集团将剩余质物(存放于
防港集团堆场中的 10 万吨哥伦比亚煤)返还给长城资产自行监管; 5、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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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由防港集团承担。2018 年 3 月,北海海事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长城资产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
受到的损失金额,故无法支持其对防港集团提出的赔偿请求;剩余的 10 万吨哥
伦比亚煤已通过司法程序处置拍卖,长城资产自行监管该煤炭已无可能;防港集
团确已违反质押监管协议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支持长城资产解除与防港集团的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驳回长城资产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二审情况
长城资产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
高院”)提起上诉,广西高院于 2018 年 7 月 25 日受理。
长城资产向广西高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撤销北海海事法院( 2017)桂72 民初 141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关于“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 2、依
法改判确认上诉人长城资产对涉案 58.5 万吨煤炭的质押权有效; 3、依法改判被
上诉人防港集团向长城资产赔偿 48.5 万吨南非煤的损失款共计 378,498,333.33
元及利息; 4、依法改判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承担。2018 年 11 月,广西高院经审理认为:中行天河支行对蓝粤公司、蓝文彬(蓝
粤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人提起的保理合同纠纷至今仍未由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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