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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4-06 18:37:45 股吧网页版
19北港0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1年第二次重大事项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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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码: 112990.SZ 债券简称: 19北港0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2021年第二次重大事项临时受托

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2

声 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

业行为准则》及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品种一) (以下简称“19北港01”) 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

“《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等相关文件,以及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发行人”)出具的公告及相关文件等,由“ 19北港01” 的债券受托

管理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河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

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国银河证券所作

的承诺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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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作为“ 19北港01” 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 19北港01”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等相关规定及《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

定, 中国银河证券现就发行人中介机构发生变更的事项报告如下:

一、 本次重大事项情况

近期,发行人下属子公司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具体情况如

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2010 年 10 月,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防港集团”)与广东蓝

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粤公司”)签订《港口作业合同》,防港集

团为蓝粤公司提供货物港口作业、堆存服务。 2011 年 5 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天河支行”)与蓝粤公司、防港集团签订《动

产质押监管协议(现货质押—动态)》,协议约定蓝粤公司向中行天河支行提供

煤炭作为贷款的质押担保,并将煤炭交由防港集团监管, 但实际质押的煤炭短少

了 48.5 万吨。中行天河支行发现货物出现短缺后,因长期无法向蓝粤公司回收

该笔贷款,遂将该笔债权资产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

城资产”)。

长城资产购入该笔债权资产后,以防港集团违反《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现货

质押—动态)》为由,于 2016 年初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

院”)提起港口货物质押监管合同纠纷诉讼,广东高院于 2016 年 2 月作出受理

决定,防港集团于 2016 年 2 月 14 日收到法院传票材料, 2016 年 2 月 21 日向广

东高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2016 年 6 月 12 日,广东高院裁定驳回防港集团的管辖

权异议,防港集团不服该裁定,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6 年12 月 14 日作出裁定,撤销广东高院的裁定,指令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辖本案。

长城资产向北海海事法院提出诉求如下: 1、接触原告长城资产与被告防港

集团、第三人蓝粤公司签订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现货质押—动态)》; 2、确

认被告对案涉 58.5 万吨的质押权有效; 3、防港集团向长城资产赔偿质物( 48.5

万吨南非煤)损失 378,498,333.33 元及利息; 4、防港集团将剩余质物(存放于

防港集团堆场中的 10 万吨哥伦比亚煤)返还给长城资产自行监管; 5、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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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由防港集团承担。2018 年 3 月,北海海事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长城资产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

受到的损失金额,故无法支持其对防港集团提出的赔偿请求;剩余的 10 万吨哥

伦比亚煤已通过司法程序处置拍卖,长城资产自行监管该煤炭已无可能;防港集

团确已违反质押监管协议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支持长城资产解除与防港集团的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驳回长城资产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二审情况

长城资产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

高院”)提起上诉,广西高院于 2018 年 7 月 25 日受理。

长城资产向广西高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撤销北海海事法院( 2017)桂72 民初 141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关于“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 2、依

法改判确认上诉人长城资产对涉案 58.5 万吨煤炭的质押权有效; 3、依法改判被

上诉人防港集团向长城资产赔偿 48.5 万吨南非煤的损失款共计 378,498,333.33

元及利息; 4、依法改判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承担。2018 年 11 月,广西高院经审理认为:中行天河支行对蓝粤公司、蓝文彬(蓝

粤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人提起的保理合同纠纷至今仍未由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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