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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30 20:14:24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30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816 号

关于对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绿萝路 77 号;

文一波,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王书贵,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王 翼,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仲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黄新民,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王 超,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宋澜涛,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志伟,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万 峰,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张维娅,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违规事实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 号》以及本所查明的事实,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9 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2017 年至 2018 年,启迪环境通过伪造虚假分包合同及节点
结算单确认成本,虚构了相关 PPP 项目合同完工百分比,提前确认或虚假确认总包合同收入,导致启迪环境 2017、2018 年年报中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项目存在虚假记载。经汇总,启迪环境通过虚报分包及总包工程量,共造成 2017 年年报虚增主营业务收入662,953,047.75元,占当期披露主营业务收入的7.08%,虚增主营业务成本 531,798,198.19 元,占当期披露主营业务成本的 6.66%,虚增利润总额 131,154,849.54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8.70%;2018 年年报虚增主营业务收入 367,224,667.73 元,占当期披露主营业务收入的 3.34%,虚增主营业务成本
259,259,705.10 元,占当期披露主营业务成本的 2.52%,虚增利润总额 107,964,962.62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2.99%。

2019 年 9 月 26 日,启迪环境公开发行债券“19 启迪 G2”,
“19 启迪 G2”募集说明书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 2017 年、2018年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

(二)2019 年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2019 年 2 月 27 日,启迪环境非公开发行债券“19 启迪 G1”,
“19 启迪 G1”募集说明书中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 2017 年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

(三)19 启迪 G1 披露的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启迪环境作为债券发行人,于债券“19 启迪 G1”存续期间披露了存在虚假记载的 2018 年年度报告。

(四)临时信息披露违规

2022 年 3 月 4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3 日,启迪环境作为公募
债券“19 启迪 G2”发行人,存在 51 项失信被执行情况。启迪环
境延迟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7 月 22 日、8 月 10 日及 11 月 14
日分别对新增的失信情况及相关进展进行了信息披露,但未包括当时已履行完成正在申请解除失信措施的案件。经与启迪环境信
息披露公告比对,截至 2024 年 4 月 16 日,上述 51 项失信被执
行情况中,26 项已延迟补充披露,25 项尚未披露。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启迪环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 1.5 条、第 2.2.6 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公司债券
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5 条、第 3.1.1 条、第 3.2.4 条,
《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5 条、第 3.1.1 条、
第 3.2.4 条的规定。

启迪环境时任董事长文一波、时任总经理张仲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启迪环境上述违规行为二和三负有重要责任。

启迪环境时任财务总监王志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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