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30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816 号
关于对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绿萝路 77 号;
文一波,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王书贵,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王 翼,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仲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黄新民,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王 超,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宋澜涛,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志伟,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万 峰,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张维娅,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违规事实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 号》以及本所查明的事实,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9 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2017 年至 2018 年,启迪环境通过伪造虚假分包合同及节点
结算单确认成本,虚构了相关 PPP 项目合同完工百分比,提前确认或虚假确认总包合同收入,导致启迪环境 2017、2018 年年报中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项目存在虚假记载。经汇总,启迪环境通过虚报分包及总包工程量,共造成 2017 年年报虚增主营业务收入662,953,047.75元,占当期披露主营业务收入的7.08%,虚增主营业务成本 531,798,198.19 元,占当期披露主营业务成本的 6.66%,虚增利润总额 131,154,849.54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8.70%;2018 年年报虚增主营业务收入 367,224,667.73 元,占当期披露主营业务收入的 3.34%,虚增主营业务成本
259,259,705.10 元,占当期披露主营业务成本的 2.52%,虚增利润总额 107,964,962.62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2.99%。
2019 年 9 月 26 日,启迪环境公开发行债券“19 启迪 G2”,
“19 启迪 G2”募集说明书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 2017 年、2018年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
(二)2019 年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2019 年 2 月 27 日,启迪环境非公开发行债券“19 启迪 G1”,
“19 启迪 G1”募集说明书中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 2017 年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
(三)19 启迪 G1 披露的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启迪环境作为债券发行人,于债券“19 启迪 G1”存续期间披露了存在虚假记载的 2018 年年度报告。
(四)临时信息披露违规
2022 年 3 月 4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3 日,启迪环境作为公募
债券“19 启迪 G2”发行人,存在 51 项失信被执行情况。启迪环
境延迟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7 月 22 日、8 月 10 日及 11 月 14
日分别对新增的失信情况及相关进展进行了信息披露,但未包括当时已履行完成正在申请解除失信措施的案件。经与启迪环境信
息披露公告比对,截至 2024 年 4 月 16 日,上述 51 项失信被执
行情况中,26 项已延迟补充披露,25 项尚未披露。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启迪环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 1.5 条、第 2.2.6 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公司债券
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5 条、第 3.1.1 条、第 3.2.4 条,
《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5 条、第 3.1.1 条、
第 3.2.4 条的规定。
启迪环境时任董事长文一波、时任总经理张仲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启迪环境上述违规行为二和三负有重要责任。
启迪环境时任财务总监王志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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