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5-21
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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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债券代码: 124988.SH 债券简称: 14 闽投债
债券代码: 127362.SH 债券简称: 16 闽投 01
债券代码: 136563.SH 债券简称: 16 福投 02
债券代码: 143205.SH 债券简称: 17 福投 01
债券代码: 155028.SH 债券简称: 18 闽纾债
债券代码: 112967.SZ 债券简称: 19 福投 01
债券代码: 149271.SZ 债券简称: 20 福投 01
债券代码: 149341.SZ 债券简称: 21 福投 01
债券代码: 149378.SZ 债券简称: 21 福投 02
日期: 2021 年 5 月 21 日
本公司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一、 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案件的唯一编码 (2021)闽 01 民初 4 号
本次诉讼/仲裁的知
悉时间 2021 年 5 月 20 日
立案/仲裁的受理机
构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姓名/名称 福建海峡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建超建设集团有
限公司、洪建团、洪燕金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原告:福建海峡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福建建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洪建团、洪燕金
当事人与发行人的关
系
原告系本公司子公司福建省华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
属子公司,被告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因被告福建建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超公司”)未按照合同约
定支付原告福建海峡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峡租赁”或“原告”)
租金,同时被告洪建团、洪燕金亦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海峡租赁向福建省福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建超公司立即偿还海峡租赁
租金人民币 58,163,516.25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70,118,693.46 元(暂计至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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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1 月 25 日,之后的违约金以租金 58,163,516.25 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
的标准计至还清租金之日止); 2、被告建超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 20,000 元的租
赁物所有权转让价款; 3、被告建超公司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
费 14 万元; 4、原告对被告建超公司的上述第 1、 2、 3 项债权,有权以建超公司
提供抵押的位于福建省长泰县古农农场银塘工业园的 1 号车间(房屋所有权证
号:长泰县房权证古农场字第 10001196 号)以及该房屋所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
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泰国用<2014>第 01260 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
款优先受偿; 5、被告洪建团、洪燕金对被告建超公司履行上述第 1、 2、 3 项的
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确认在被告建超公司、洪建团、洪燕金清偿完
毕上述第 1、 2、 3 项债务前,编号为(2015)海峡租赁 005 号、 006 号的《融资
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7、本案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
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二、 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2021 年 5 月 18 日,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
1、被告建超公司立即偿还海峡租赁租金人民币 52,699,733.63 元及逾期付
款违约金 7,099,464.50 元(暂计至 2020 年 11 月 25 日,之后的违约金以租金
52,699,733.63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的标准计至还清租金之日止);
2、被告建超公司立即向原告海峡租赁支付 20,000 元的租赁物所有权转让价
款;
3、被告建超公司赔偿原告海峡租赁律师代理费 14 万元;
4、原告海峡租赁对被告建超公司的上述第 1、 2、 3 项债权,有权以被告建
超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福建省长泰县古农农场银塘工业园的 1 号车间(房屋所有
权证号:长泰县房权证古农场字第 10001196 号)以及该房屋所占用的国有土地
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泰国用<2014>第 01260 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
得价款,在 6000 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5、被告洪建团、洪燕金对被告建超公司履行上述第 1、 2、 3 项的付款义务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确认在被告建超公司、洪建团、洪燕金清偿完毕上述第 1、 2、 3 项债务
前,编号为(2015)海峡租赁 00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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