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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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1855号第1幢4层02室)
2019年公开发行住房租赁专项公司债券(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
牵头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19 年公开发行住房租赁专项公司债券(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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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本募集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
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3
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2015 年修订)》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次债券的核准,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编制。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
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主承销商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承销商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因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
没有过错的除外;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
公司债券未能按时兑付本息的,主承销商承诺负责组织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相应还本付息
安排。
受托管理人承诺严格按照相关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
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发行人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或者公司债券出现违约情形或违约风
险的,受托管理人承诺及时通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方式征集债券持有人的意见,并
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增信机构、承销机构及
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谈判,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
有效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受托管理人拒不履行、迟延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相关规
定、约定及本声明中载明的职责,给债券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受托管理人承诺对损失予
以相应赔偿。
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19 年公开发行住房租赁专项公司债券(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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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欲认购本次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
行独立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
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
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本次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
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次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
相关约定。
除发行人、 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募集
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投资者
在评价和购买本次债券时,应特别审慎地考虑本募集说明书第二节所述的各项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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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 发行人已于 2018 年 4 月 8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613 号文核准面向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 30 亿元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发行人本次
债券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其中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19 年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为首期发行,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 10 亿元)。剩余部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
二、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级。发行人 2017 年年末净资产为 3,031,957.10 万元,
合并资产负债率 56.32%,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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