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10-20 17:43:12 股吧网页版
18中海01:中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0年付息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10-20

1

债券代码:112776.SZ 债券简称:18 中海 01

中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20 年付息公告

特别提示

1、债券名称:中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2、债权登记日:2020 年 10 月 21 日

3、债券付息日:2020 年 10 月 22 日

4、债券除息日:2020 年 10 月 22 日

5、凡在 2020 年 10 月 21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

次派发的利息;2020 年 10 月 21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



中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已变更为“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将于 2020 年 10 月 22 日开始支付自 2019 年 10 月 22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1 日期

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

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8 中海 01,代码 112776.SZ

3、发行主体: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 35 亿元,发行期限为 6 年,附

2

第 3 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票面利率调整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8]1328 号文”文件核准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4.00%,在债券存续期内的前三年固定

不变;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 3 年

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20 个交易日

向投资者披露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为 2018 年 10 月 22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1

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8 年 10 月

22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1 日(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9 年至 2024 年每年的 10 月 22 日(上

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

息日为 2019 年至 2021 年间每年的 10 月 22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按照公司《中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4.00%。每 10 张“19

中海 01”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人民币 40.00 元(含税)。非居民企业

(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0.00 元,扣税后

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2.00 元。

三、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

3

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

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

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

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四、关于本期债券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

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

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