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5-14
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 99 号厦门国际航运中
心 E 栋 11 层 01 单元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可续期公司债券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签署日期: 2021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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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
为准则》、《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
文件以及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象屿集团”、“发行人”)出具的相
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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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核准情况及核准规模
经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1 月 10 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18]97 号”文核准,
发行人获准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 20 亿元(含 20 亿元)的可续
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本次债券项下,发行人发行的“ 厦门象屿
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简
称“ 18 象屿 Y2”) 仍在存续期。
二、公司债券的基本情况
债券名称: 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
公司债券(第二期)。
债券简称: 18 象屿 Y2。
债券代码: 112736。
发行主体: 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规模: 本期债券实际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5 亿元。
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 3 年,在约定的基础期限末及每个续期的周
期末,发行人有权行使续期选择权,每次续期的期限不超过基础期限,在发行人
不行使续期选择权全额兑付时到期。
票面利率: 本期债券基础期限的票面利率为 6.00%,在基础期限内固定不变,
其后每个周期重置一次。
偿付顺序: 本期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发行人普通债务。
起息日: 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8 年 7 月 24 日。
付息日期: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每年的 7 月 2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兑付日期: 若在本期债券的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发行人选择全额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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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还本付息方式: 在发行人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每年付息一次。
担保情况: 本期债券无担保。
募集资金用途: 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补充物流供应链等
非房地产业务板块的流动资金及偿还非房地产业务板块债务。本期债券募集资金
不直接或间接用于房地产业务或偿还房地产相关债务。
债券受托管理人: 中信证券。
上市交易场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公司债券的重大事项
(一)诉讼基本情况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象屿”)为江苏
宏强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宏强”)代理船舶出口业务过程中,因
江苏宏强逾期履行相关义务,厦门象屿于 2020 年 1 月就此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
诉讼,诉请江苏宏强支付相关应收款项及相应利息、费用等共计 4950.93 万元,
并诉请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厦门象屿将与江苏宏强
的其它船舶结算调整至该案,厦门象屿因此变更诉讼请求,本案诉讼标的额增加
到 6926.22 万元。厦门象屿已保全被告银行账户、船台、机器设备等若干财产。
该案件一审已判决被告江苏宏强支付相关应收款项及相应利息、费用等合计约
6396 万元,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苏宏强提起上诉,该案件进入二审。
此案件情况详见发行人于 2020 年 9 月 11 日、 2021 年 3 月 12 日披露的诉
讼公告、诉讼进展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1 年 5 月 1 日,厦门象屿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民事判决
书,判决驳回江苏宏强上诉,维持原判。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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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分析
基于谨慎性原则, 发行人及子公司厦门象屿已于 2018 年度对本案所涉及的
应收款项进行了全额坏账准备计提。 象屿集团将会同发行人律师,共同做好诉讼
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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