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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5-20 17:32:59 股吧网页版
18岸资01:武汉市江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1年付息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5-20

武汉市江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 2021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武汉市江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8

年 5 月 22 日发行的武汉市江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支付 2020 年 5 月 22 日至 2021 年 5 月 21 日期间的利息。为确保付息工作

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武汉市江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债券名称:武汉市江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3、债券简称: 18 岸资 01

4、债券代码: 112707.SZ

5、发行总额:人民币 5.90 亿元

6、债券期限:本次债券期限为 5 年期,在存续期限第 3 年末附发行人调整

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5.79%

8、起息日:本期债券起息日为 2018 年 5 月 22 日

9、付息日:付息日为 2019 年至 2023 年每年的 5 月 22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如投资者在债券存续期第 3 年末行

使回售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9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5 月 22 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10、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证监许【2017】 195 号

11、信用级别: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对发行人综合评定,

本期债券主体信用评级为 AA+,债券信用评级为 AA+

12、担保情况:本期债券采取无担保发行方式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8 年 6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4、登记、委托债权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5、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

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

息。

二、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方案

本期债券“18 岸资 01”票面利率为 5.79%,每 10 张(面值 1,000 元)本期债

券本次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7.9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

有人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6.32 元。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 RQFII)

债券持有人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7.90 元。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及兑付兑息日

1、债权登记日: 2021 年 5 月 21 日

2、兑息日: 2021 年 5 月 24 日

四、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期债券兑付对象为:截止 2021 年 5 月 21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8 岸资 01”债

券持有人。

五、债券兑付兑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付息。根据本公司向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申请,本公司将在本次兑付兑息款到账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

期债券本次兑付兑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

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如本公司自行办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本公司将在完成网下兑付后,

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债券退出登记资料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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