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2-05
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 99 号厦门国际航运中
心 E 栋 11 层 01 单元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可续期公司债券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签署日期: 2019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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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
为准则》、《 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以下简称“《 受托管理协议》 ”) 等相关规定、 公开信息披
露文件以及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象屿集团”、 “发行人”) 出具的相
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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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准及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1 月 10 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18]97 号”文核准, 发
行人获准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 20 亿元(含 20 亿元)的可续期
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本次债券项下, 发行人发行了两期公司债券,
包括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
( 第一期)( 简称“18 象屿 Y1”) 和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 第二期)( 简称“18 象屿 Y2”)。
二、本次公司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 18 象屿 Y1
债券名称: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
公司债券(第一期)。
债券简称: 18 象屿 Y1。
债券代码: 112688。
发行主体: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实际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12 亿元。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 3 年,在约定的基础期限末及每个续期的周
期末,发行人有权行使续期选择权,每次续期的期限不超过基础期限,在发行人
不行使续期选择权全额兑付时到期。
发行人续期选择权: 本期债券以每3个计息年度为1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
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3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
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30个交易
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票面利率: 本期债券基础期限的票面利率为 5.80%,在基础期限内固定不变,
其后每个周期重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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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后续周期的票面利率调
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 300 个基点。初始利差为首个周期的票面利
率减去初始基准利率。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导致当期基准
利率在利率重置日不可得,当期基准利率沿用利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
递延支付利息权: 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延期支付利息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
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
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
息次数的限制。
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如发行人决
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发行人应在付息日前10个工作日披露《递延支付利息公告》。
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 1)发行人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
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的改变或修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改变或修正而
不得不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
不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的时候,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 2)发行人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赎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号)和《关
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
[2014]13号),发行人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若未来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他
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影响发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时,发
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发行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赎回本期债券。
强制付息及递延支付利息的限制: 本期债券的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12
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
有利息及其孳息:( 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 2)减少注册资本。
本期债券利息递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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