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6-13
武汉市江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
声明
本募集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公
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
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2015年修订) 》 及其他现行法律、 法规的规定,
以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债券的核准, 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编制。
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截止本募集说明书封面载明日期, 本募
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 保证本募
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 完整。
发行人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主承销商承诺本募
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因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 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除承
销机构以外的专业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是
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主承销商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 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承销商承诺本募
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因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 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募
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且公司债券未能按时兑付
本息的, 主承销商承诺负责组织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相应还本付息安排。
受托管理人承诺严格按照相关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
协议等文件的约定, 履行相关职责。 发行人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 或者公司债券出现违约情形或违约风
险的, 受托管理人承诺及时通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方式征集债券持有人的意见, 并
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主张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 增信机构、 承销机构及
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谈判, 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 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
有效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受托管理人承诺, 在受托管理期间因拒不履行、 迟延履
行或者其他未按照相关规定、 约定及受托管理声明履行职责的行为, 给债券持有人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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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的, 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
进行独立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
所作的任何决定,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 偿债风险、 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
投资风险或投资收益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
述。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 债券持有人、 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
相关约定。
《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 《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及债券受托管理人报告将置备于
债券受托管理人处, 债券持有人有权随时查阅。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规定,
本次债券依法发行后, 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 由发行人自行负责, 由此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募集
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存在任何疑问, 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 律师、 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投资者
在评价和购买本次债券时, 应审慎地考虑本募集说明书第二节所述的各项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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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 并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中 “ 风险因素”等有关章节。
一、 武汉市江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 “公司”或“国
资公司”) 已于2017年2月9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7】 195号文核
准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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