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1-29
债券代码:112526 债券简称:H7 腾邦 01
腾邦集团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第一期)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2019 年 11 月
声 明
本报告依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
为准则》、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腾邦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腾邦集团”或“公司”)提供的文件和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债券
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编制,本报告内容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 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招商证券所做的承诺
或声明。
一、债券基本情况
2017 年 1 月 1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72 号”核准,发行
人获准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 15 亿元的公司债券。2017 年 6 月 6 日,
发行人成功发行腾邦集团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债券简称“17 腾邦 01”,债券代码“112526.SZ”),发行规模为 15 亿
元,期限为 3 年。2019 年 6 月 10 日,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17 腾邦 01”
2019 年度利息,构成实质违约。2019 年 6 月 18 日,“17 腾邦 01”债券本金经
债券持有人会议宣布加速到期。
二、重大事项
针对“17 腾邦 01”公司债券违约事项,我司作为该只债券之受托管理人,
为保证债券违约处置相关工作尽快得到妥善处理, 积极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我司聘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成律所”)作为我司法律顾
问,协助处理“17 腾邦 01”、“17 腾邦 02”债券违约处置相关事宜,具体服务内
容包括:
(1)协助我司完成项目涉及的债券追加抵质押、债券违约处置流程、处置
方案、信息披露、债券持有人提请我司协助核实的法律问题等事宜;
(2)应我司要求,出席项目相关会议,参与项目讨论,并提供专业意见;
(3)协助我司起草或参与起草、审核、修改与项目有关的中国境内文件以
及我司指定的文件、备忘录等,并应我司要求对该等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4)就项目中出现的问题向我司提供口头或书面的(根据我司的要求)法
律咨询服务;
(5)应我司要求,承担项目中涉及法律的其他相关工作;
(6)除法律部分问题咨询等项目过程中的日常口头回复外,重要的法律问
题回复和重要工作成果交接均通过书面(含电子邮件)方式发送我司,最终形成
完整工作成果后亦交付我司审阅,相应的工作底稿整理完毕后由我司审阅,我司
可视情况提出补正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大成律所对相关文件加盖公章等);
(7)若“17 腾邦 01”、“ 17 腾邦 02”债券持有人授权我司向发行人提起
诉讼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我司拟委托大成律所作为代理律师,由大成律所代为
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具体费用另行协商确定。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 1992 年,是一家由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律
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具有中国法律执业资格,律师事务所为执业
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100004005689575,法定代表人及单位负责人为
彭雪峰。本次聘请事宜采用定向委托方式,实际支付金额为人民币玖万捌仟伍佰
零伍元整,使用自有资金直接支付。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腾邦集团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受托管理人,在获悉上述相关事项后,为充分保
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并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
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受托管理人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
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
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募集说明书》和《受托管理协议》
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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