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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03-2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17余投01:募集说明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3-20



余姚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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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募集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

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

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2015年修订)》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次债券的核准,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编制。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

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主承销商承诺

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因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的除外;除承销机构以外的专业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

担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公司债券未能按时兑付本息的,主承销商承诺

负责组织、落实相应的还本付息安排。

受托管理人承诺严格按照相关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及受托

管理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发行人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或者公司债券出现违约情

形或违约风险的,受托管理人承诺及时通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方式征集债券持

有人的意见,并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增

信机构、承销机构及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谈判,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参与重组

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有效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受托管理人拒不履行、迟

延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相关规定、约定及本声明中载明的职责,给债券持有人造成

余姚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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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的,受托管理人承诺对损失予以相应赔偿。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

进行独立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

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

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

实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本期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

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

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主体权

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

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

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

顾问。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期债券时,应特别审慎地考虑本募集说明书第二节所

述的各项风险因素。

余姚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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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中的“风险因素”有关章

节。

一、本次债券核准情况

余姚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或“ 公司”)已于 2016

年 4 月 11 日,经中国证监会【 2016】 756 号文核准,公司获准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

币 15 亿元(含 15 亿元)的公司债券。本次债券采用分期发行, 首期发行金额不超

过 5 亿元(含 5 亿元),其中基础发行规模为 3 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 2 亿元(含

2 亿元)。

由于债券发行跨年度,按照公司债券命名惯例,债券名称由“余姚市城市建设

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更名为“余姚市城市建设

投资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债。本次债券分期发行,本期为第一期,名称确定为“余姚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

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为“ 17余投01”,

发行金额不超过5亿元(含5亿元),其中基础发行规模为3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2

亿元(含2亿元),债券代码为“ 112509”。

本次债券名称变更不改变原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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