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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2-2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17余投01:控股股东更名公告(交易所)-发行人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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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码: 118549.SZ 债券简称: 16 余投 01

债券代码: 118755.SZ 债券简称: 16 余投 02

债券代码: 114043.SZ 债券简称: 16 余投 03

债券代码: 112509.SZ 债券简称: 17 余投 01

债券代码: 112549.SZ 债券简称: 17 余投 02

债券代码: 112609.SZ 债券简称: 17 余投 03

关于余姚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名称、法

定代表人和公司章程等变更的公告

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 余姚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股东决定等文件, 余姚

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 控股股东名称、 法定代

表人和公司章程发生变更, 现公告如下:

一、控股股东名称变更

根据《市国资局关于同意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 6 家国有公司

要求更名的批复》(余国资[ 2017]63 号) , 本公司控股股东“ 余姚城投集团有

限公司” 更名为“宁波舜建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余

姚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更名为“余姚市舜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该名称变更和投资人( 股权) 备案手续已于 2018 年 2 月 9 日完成。

二、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

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褚校军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余政干

[2017]16 号)及《余姚城投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本公司控股股东法定代

表人变更为褚校军。该变更手续已于 2018 年 2 月 9 日完成。

三、控股股东公司章程变更

根据《余姚城投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决定》 , 本公司控股股东公司章程主

要做如下变更:

(一)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3 人,任期三年,其中非职工代表董

事 2 人,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指定,职工代表董事 1 人,职工代表出任的董

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变更为“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5 人,

任期三年,其中非职工代表董事 4 人,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委派(或指定) ,

职工代表董事 1 人,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

(二〉修改原公司章程,由原来的八章二十三条变更为十二章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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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党建工作,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新增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

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出资人、公司和债券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固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

党章》(以下简称《党章》)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

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管。(原章程第五条)

第三条 公司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

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党组织(纪律检查组织)班子成员、董事、

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且均可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

权利主张。

第五条 公司党组织(纪律检查组织) 班子成员、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

理人员均不得以任何方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

权益。

第六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

章程(包括其修订)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2、 “ 公司经营范围” 章节变更为“公司经营范围和期限” 章节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 20 年,从 2013 年 8 月 1 日至 2033 年 7 月 31

日止。公司经营期限届满之前,经股东决定,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经营期

限可以延长。

3、将“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章节拆分成“ 股东

的权利和义务” 、 “董事会” 、 “经营管理机构” 、 “监事会” 章节,并新增

如下主要内容:

(1)第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一) 在召集临时会议中,增加

“党委会议提议” 内容;(十二) 讨论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

委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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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一年至少

召开一次,于每年上半年举行。

(3)第二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举行前一个月,由总经理拟订会议议题,

并书面向各位董事征求意见,董事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应当在收到后 10 日内提出。

在汇报各位董事的反馈意见后,由董事长确定会议议题。

(4)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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