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4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1453 号
关于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青山西路 118 号;
林华杰,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洲慈航)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金洲慈航未在 2025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金洲慈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债券上市规则》)第 1.5 条、第 3.2.2条第一款的规定。
金洲慈航时任总经理林华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债券上市规则》第 1.5 条、第 1.6 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金洲慈航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此前因金洲慈航未按时披露 2024 年中期报告,金洲慈航及相关当事人已经被本所实施了纪律处分,本次属于再次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债券上市规则》第 6.3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林华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金洲慈航及相关当事人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金洲慈航通过本所固定收益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 8399)。
对于金洲慈航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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