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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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4〕 132 号
关于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青山西路 118 号;
李晓鹏,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林华杰,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
杨 彪,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朱要文,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2 —
经查明,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洲慈航)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债
券上市规则》) 第 3.2.2 条的规定, 发行人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本所提交并披露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金洲慈
航未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提交并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
金洲慈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债券上市规则》 第 1.5 条、
第 1.6 条第一款、 第 3.2.2 条的规定。
金洲慈航时任董事长李晓鹏、 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华杰、 财
务负责人杨彪、 信息披露负责人朱要文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债券上市规则》 第 1.5 条、 第 1.6 条第
二款的规定, 对金洲慈航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债券上市规则》 第 6.3
条第一项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
下处分决定:
一、 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 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李晓鹏、 副董
事长兼总经理林华杰、 财务负责人杨彪、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朱
要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3 —
对于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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