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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2-2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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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4〕 132 号
关于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青山西路 118 号;
李晓鹏,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林华杰,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
杨 彪,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朱要文,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2 —
经查明,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洲慈航)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债
券上市规则》) 第 3.2.2 条的规定, 发行人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本所提交并披露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金洲慈
航未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提交并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
金洲慈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债券上市规则》 第 1.5 条、
第 1.6 条第一款、 第 3.2.2 条的规定。
金洲慈航时任董事长李晓鹏、 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华杰、 财
务负责人杨彪、 信息披露负责人朱要文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债券上市规则》 第 1.5 条、 第 1.6 条第
二款的规定, 对金洲慈航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债券上市规则》 第 6.3
条第一项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
下处分决定:
一、 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 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李晓鹏、 副董
事长兼总经理林华杰、 财务负责人杨彪、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朱
要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3 —
对于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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