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1-02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作为东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 2015 年公司债券(债券简
称“15 东莞债”,债券代码:112278)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
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
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期债
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次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东莞证券日前获知湖南证监局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对其出具了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32 号《关于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因东莞证券作为“15 华容
债”、“16 南县债”的受托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尽职调查及
受托管理义务,未能持续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违反了《公
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
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
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东莞证券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要求限期内完成整改。
东莞证券对此行政监管措施无异议并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组织相
关部门进行沟通了解具体情况,对监管措施提及问题进行整改并说明
整改情况。东莞证券将充分吸取教训,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
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目前东莞证券各项业务开展正
常、经营情况稳健、流动性良好,此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其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造成影响。
东方花旗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
行为准则》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要求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并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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