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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1-0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15东莞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1-02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作为东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 2015 年公司债券(债券简

称“15 东莞债”,债券代码:112278)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

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

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期债

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次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东莞证券日前获知湖南证监局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对其出具了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32 号《关于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因东莞证券作为“15 华容

债”、“16 南县债”的受托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尽职调查及

受托管理义务,未能持续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违反了《公

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

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

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东莞证券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要求限期内完成整改。

东莞证券对此行政监管措施无异议并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组织相

关部门进行沟通了解具体情况,对监管措施提及问题进行整改并说明

整改情况。东莞证券将充分吸取教训,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

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目前东莞证券各项业务开展正

常、经营情况稳健、流动性良好,此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其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造成影响。

东方花旗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

行为准则》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要求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并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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