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06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作为东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 2015 年公司债券(债券简
称“ 15 东莞债”,债券代码: 112278)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
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
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期债
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次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大连证监局于 2019 年 4 月 9 日对东莞证券大连星海广场证券营
业部出具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 7 号《关于对东莞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大连星海广场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并责令增加内部合
规检查次数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因大连星海广场证券营业部存在
原负责人于雷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与部分重要空白合同文本遗失问题,
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
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对东莞证券大
连星海广场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限期内
完成整改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
广东证监局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对东莞证券虎门分公司出具了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 27 号《关于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虎
门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虎门分公司存在原负责人
在未经东莞证券审批的情况下组织员工向客户销售非东莞证券代销
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六
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公司虎门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要求虎门分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组织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证券法
律法规的学习,在前期自查自纠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内部管控,杜绝
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东莞证券对以上两项行政监管措施无异议并高度重视,组织相关
部门进行沟通了解具体情况,对监管措施提及问题进行整改并说明整
改情况。东莞证券将充分吸取教训,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
监管规则,督促各分支机构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目前东莞证券各
项业务开展正常、经营情况稳健、流动性良好,此行政监管措施不会
对其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造成影响。
东方花旗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
行为准则》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要求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并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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