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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5-0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15东莞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5-06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作为东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 2015 年公司债券(债券简

称“ 15 东莞债”,债券代码: 112278)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

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

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期债

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次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大连证监局于 2019 年 4 月 9 日对东莞证券大连星海广场证券营

业部出具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 7 号《关于对东莞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大连星海广场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并责令增加内部合

规检查次数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因大连星海广场证券营业部存在

原负责人于雷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与部分重要空白合同文本遗失问题,

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

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对东莞证券大

连星海广场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限期内

完成整改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

广东证监局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对东莞证券虎门分公司出具了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 27 号《关于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虎

门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虎门分公司存在原负责人

在未经东莞证券审批的情况下组织员工向客户销售非东莞证券代销

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六

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公司虎门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要求虎门分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组织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证券法

律法规的学习,在前期自查自纠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内部管控,杜绝

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东莞证券对以上两项行政监管措施无异议并高度重视,组织相关

部门进行沟通了解具体情况,对监管措施提及问题进行整改并说明整

改情况。东莞证券将充分吸取教训,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

监管规则,督促各分支机构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目前东莞证券各

项业务开展正常、经营情况稳健、流动性良好,此行政监管措施不会

对其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造成影响。

东方花旗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

行为准则》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要求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并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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