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4-24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作为东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发行人”) 2015 年公司
债券(债券简称“ 15 东莞债”,债券代码: 112278)的受托管理人,
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
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
规定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次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
下:
一、本次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 1)“恒康医疗”股票质押仲裁事项
发行人与阙文彬于 2017 年 7 月 18 日签订《股票质押式业务合同》,
约定发行人在 2017 年 7 月 20 日向阙文彬提供融资 200,000,000 元,
阙文彬应于 2018 年 7 月 20 日回购,并偿还发行人 212,470,833.33
元。其中,阙文彬将其合法持有的股票“恒康医疗”(证券代码 002219,
质押数量 38,000,000 股)出质于发行人,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2018 年 1 月 31 日,该笔股票质押业务触发合同违约条款,随后
发行人与阙文彬多次协商还款均无果。 2018 年 2 月 6 日, 发行人向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阙文彬偿还发行人本金
200,000,000 元、利息 649,166.67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及利息暂计
至 2018 年 2 月 6 日)。 2018 年 2 月 9 日, 发行人已向仲裁院预缴仲
裁费用共计 1,385,770.00 元。 2018 年 2 月 24 日,仲裁院已正式受
理本案。 2 月 27 日, 发行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仲裁程序中
的财产保全,该院当日受理,并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 2018)
粤 03 财保 28 号)。截至公告披露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 2) 发行人诉北京威肯北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发行人与北京威肯北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 201301-0000186
号”《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
“ 507020161111001 号”、“ 507020161116001 号”《初始交易协议书》,
并分别依据两份《初始交易协议书》向北京威肯北美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提供融资款 57,000,000 元、 48,700,000 元,出资方为发行人管理
的“旗峰 1 号策略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北京威肯北美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部分“立思辰”(证券代码: 300010)的股票出
质于发行人;北京汇金众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威肯科技有限公
司就前述债务分别将部分“立思辰”股票出质于发行人,并与龙彧分
别为前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北京威肯北美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未依约于回购交易日即 2017 年 11 月 10 日、 2017 年 11 月 16 日偿
还所有负债。
2018 年 3 月 15 日, 发行人就前述两项债务分别向东莞市第一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威肯北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偿还所欠
债务本金 3,650,783.28 元、41,290,000 元,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并要求北京汇金众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威肯科技有限公司、龙
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 2018 年 3 月 22 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正
式受理本案。 2018 年 4 月 3 日, 发行人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交
财产保全申请。本案将于 2018 年 5 月 29 日开庭审理。
( 3) 发行人诉云南威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发行人与云南威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 201301-0000327 号”《东
莞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票 质 押 式 回 购 交 易 业 务 协 议 》 及
“ 507020151104001 号”、“ 507020161103002 号”《初始交易协议书》,
并分别依据两份《初始交易协议书》向云南威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融
资款 70,000,000 元、 34,000,000 元,出资方为发行人自有资金,云
南威肯科技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部分“立思辰”(证券代码: 300010)
的股票出质于发行人;北京汇金众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前述债务分
别将部分“立思辰”股票出质于发行人,并与龙彧分别为前述债务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云南威肯科技有限公司未依约于回购交易日即
2017 年 11 月 4 日偿还所有负债。
2018 年 3 月 15 日,发行人就前述两项债务分别向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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