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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1 17:30:57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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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 936 号
关于对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薛
店镇;
侯建芳,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
李花,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杨桂红,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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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违规事实
经查明,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雏鹰农牧)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雏鹰农牧未能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 责任认定
雏鹰农牧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 未能及时披露
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 违反了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 ( 以下简称《债券上市规则》) 第 1.5 条、 第 3.2.2
条第一款,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23 年修订) 》(以
下简称《债券挂牌规则》) 第五条、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雏鹰农牧董事长兼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侯建芳、 总裁李花、
财务总监兼副总裁杨桂红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
反了本所《债券上市规则》 第 1.5 条、 第 1.6 条第二款,《债券挂
牌规则》 第五条、 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雏鹰农牧上述违规行
为负有重要责任。
雏鹰农牧此前已未按时披露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及
2022 年至 2023 年中期报告, 雏鹰农牧董事长兼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侯建芳、 总裁李花、 财务总监兼副总裁杨桂红对雏鹰农牧前
述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 本次属于再次违规。
(二) 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债券上市规则》 第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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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债券挂牌规则》 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 对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 对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侯建芳、 总裁李花、 财务总监兼副总裁杨桂红给予公开谴责
的处分。
雏鹰农牧、 侯建芳、 李花、 杨桂红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
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
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雏鹰农牧通过本所固
定收益业务专区提交, 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
所指定联系人(潘先生, 电话: 0755-8866 8308) 。
对于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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