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08
债券代码: 111079 债券简称: 19恒逸债
2019年第一期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1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债权登记日: 2021年4月9日
2、 除息日: 2021年4月12日
3、付息日: 2021年4月12日
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期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将于
2021年4月12日支付2020年4月12日至2021年4月11日期间利息。根据《 2019年第
一期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2019年第一期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 19恒逸债
3、债券代码: 111079
4.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期限为7年期,第3年末附设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
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发行规模: 人民币5亿元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7.2%
7.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级别
为AA+, 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级别为AA+。
8.上市时间和地点: 2019年6月24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和
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转让。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 2019年第一期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 “19
恒逸债” 的票面利率为7.2%,每1手“ 19恒逸债” (面值1,000元) 派发2020年4
月12日至2021年4月11日期间利息合计为人民币72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
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人民币57.6 元; 非居民企业(包
含QFII、 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2 元。
三、 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付息日及下一付息期的起息日
1、债权登记日: 2021年4月9日
2、 除息日: 2021年4月12日
3、付息日: 2021年4月12日
4、下一付息期起息日: 2021年4月12日
5、 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 7.2%
四、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 截至2021年4月9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 深圳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全体“ 19恒逸债”持有人。
五、 本期债券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 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
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
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付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付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
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
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 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
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
简称“ QFII”、“ 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根据2018 年11 月7 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
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 108 号)的规
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
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
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 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 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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