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6-12
债券简称: 17 深能 01
债券简称: 17 深能 G1
债券简称: 18 深能 Y1
债券简称: 19 深能 Y1
债券代码: 112615.SZ
债券代码: 112617.SZ
债券代码: 112806.SZ
债券代码: 112960.SZ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21 年度第一次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受托管理人
(住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 二一年六月1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
为准则》、《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第一期)》、《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一期)》和《深圳能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一
期)》(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和《深圳能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
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 ”)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深圳
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深圳能源”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
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受托管理人”或“海通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海通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2
一、 发行人关于聘请的审计机构发生变更事项的详细情形
根据发行人《关于变更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以及《2020 年度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拟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
马威华振)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上述事项已通过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会
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原审计机构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发行人前任审计机构为安永华明,其拥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从事 H
股企业审计资格,在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US PCAOB)注册,是中国首批
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事务所之一,在证券业务服务方面具有丰富的执业经
验和良好的专业服务能力。
安永华明已连续 5 年(2016 年-2020 年)为发行人提供年报审计服务,上年
度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发行人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
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变更情况概述
根据《深圳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暂行
规定的通知》(深国资委〔 2015〕 60 号),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办同一家企业年
审业务的时间不得超过 5 年。 发行人于 2016 年以邀请招标方式确定安永华明作
为年度审计机构,安永华明已连续 5 年为发行人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必须予以更
换。
发行人按照要求组织审计机构招标工作,根据评标结果,拟聘请毕马威华振
为其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针对此次审计机构变更,发行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1 年第三次审计委员
会审议同意聘请毕马威华振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并同意将本议
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该议案得到发行人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同
意将此项议案提交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公司董事会七届一百一十八次会议审议3
通过了《关于变更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2021 年 6 月 2 日,上述议案经发行人 2020 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三)新聘任审计机构基本情况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 1992 年 8 月 18 日在北京成立,于 2012 年 7 月
5 日获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2 年 7 月 10 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 2012 年 8
月 1 日正式运营。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毕马威华振首席合伙人邹俊,中国国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毕马威华振合伙人共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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