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6-12
债券简称:19 深圳能源绿色债 01、19
深能 G1
债券简称:19 深圳能源绿色债 02、19
深能 G2
债券代码: 1980049.IB、 111077.SZ
债券代码: 1980199.IB、 111084.SZ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公司债券
2021 年度第一次债权代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权代理人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一年六月
1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2019 年第一期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债券募集说明
书》和《2019 年第二期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
简称“《募集说明书》”) 、《2018 年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公司债券债权
代理协议》(以下简称 “ 《债权代理协议》 ” )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能源”或“发行人” )出具的相关
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债权代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债权代理人”或“海通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海通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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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关于聘请的审计机构发生变更事项的详细情形
根据发行人《关于变更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以及《2020 年度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拟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
马威华振)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上述事项已通过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会
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原审计机构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发行人前任审计机构为安永华明,其拥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从事 H
股企业审计资格,在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US PCAOB)注册,是中国首批
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事务所之一,在证券业务服务方面具有丰富的执业经
验和良好的专业服务能力。
安永华明已连续 5 年(2016 年-2020 年)为发行人提供年报审计服务,上年
度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发行人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
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变更情况概述
根据《深圳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暂行
规定的通知》(深国资委〔2015〕60 号),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办同一家企业年
审业务的时间不得超过 5 年。发行人于 2016 年以邀请招标方式确定安永华明作
为年度审计机构,安永华明已连续 5 年为发行人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必须予以更
换。
发行人按照要求组织审计机构招标工作,根据评标结果,拟聘请毕马威华振
为其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针对此次审计机构变更,发行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1 年第三次审计委员
会审议同意聘请毕马威华振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议
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该议案得到发行人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同
意将此项议案提交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公司董事会七届一百一十八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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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了《关于变更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2021 年 6 月 2 日,上述议案经发行人 2020 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三)新聘任审计机构基本情况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 1992 年 8 月 18 日在北京成立,于 2012 年 7 月
5 日获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2 年 7 月 10 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 2012 年 8
月 1 日正式运营。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毕马威华振首席合伙人邹俊,中国国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毕马威华振合伙人共计 167 人,注册会计师共计 927 人,
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 170 人。
毕马威华振 2019 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 33 亿元,其中审计业
务收入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 6 亿元,其
他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 7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 13 亿元)。
(四)沟通情况
发行人与安永华明就变更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事前沟通,安永华明已
知悉本事项并对本次更换无异议。 发行人已允许拟聘任的毕马威华振与安永华明
进行沟通,并建立了有效的沟通渠道。目前双方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
则第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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