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7-26
债券代码:111070 债券简称:17恒逸01
2017年第一期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2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债权登记日:2022年7月27日
2、除息日:2022年7月28日
3、付息日:2022年7月28日
2017年第一期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将于2022年7月28日开始支付自2021年7月28日至2022年7月27日期间利息。根据《2017年第一期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7年第一期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7恒逸01
3、债券代码:111070
4、发行人: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5亿元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7.80%
7.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级别为AA+。
8.上市时间和地点:2018年7月17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2017年第一期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17
恒逸01”的票面利率为7.80%,每1手“17恒逸01”(面值1,000元)派发2021年7月28日至2022年7月27日期间利息合计为人民币78.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2.40元;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8.00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付息日及下一付息期的起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2年7月27日
2、除息日:2022年7月28日
3、付息日:2022年7月28日
4、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2年7月28日
5、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7.00%
四、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至2022年7月27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全体“17恒逸01”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付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付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2025年12月31日。本期债券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项漾村
联系人:谭竹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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