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2-03-02
2011年长兴县交通建设投资公司
企业债券2012年付息公告
长兴县交通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1年3
月10日发行的2011年长兴县交通建设投资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简
称“本期债券”)将于2012年3月10日开始支付自2011年3月10日
至2012年3月9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
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
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1年长兴县交通建设投资公司企业债券
2、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简称:11长交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简称: 11长交债
4、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代码:1180056
5、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111064
6、发行人:长兴县交通建设投资公司。
7、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8、债券期限:7年。
9、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
财金[2011]213号文件批准发行。
10、债券利率:年利率为7.2%,即每百元付息7.2元,单利
1
按年计息,每年付息一次。
11、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
12、计息期限:自2011年3月10日至2018年3月9日止,逾期
未领的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3、付息首日:本期债券的付息首日为计息期限内每年的3
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4、付息期限:每年付息首日起的20个工作日。
15、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
券信用级别AA级,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为AA级。
16、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托管机构办理。
17、上市时间和地点:分别于2011年3月30日及2011年5月26
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8、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主
承销商为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分销商为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自2011年3月10日至2012年3月9日,逾
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债权登记日:银行间市场本期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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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2年3月9日。截止至本期债券债权登记
日日终,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
享有本年度利息。
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证券债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部分证券债权登记日为2012年3月9日。截止至本期债券
债权登记日日终,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
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除息交易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除息交易日为2012年3
月12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银行间债券市场部分付息办法
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流通的部分本期债券,即托管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托管客户所持有的本期债券,其利
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该托管客户的开户代理
机构按期划至一级托管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若债券持有人兑付
路径变更,应将新的兑付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未及时通知兑付路径造成的延期支付,发
行人及债券托管人不承担延付利息。
(二)、本期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付息办法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购买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
券,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
划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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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向该债券投资者付息。
2、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二级托管客户),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
具体手续如下:
(1)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领取债券利息时,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和托管凭证原件,如委托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
托管凭证原件、代办人身份证;
(2)本期债券的机构投资者领取债券利息时,应出示托管
凭证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认购
时预留的印鉴)、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
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经办
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网点
的规定办理挂失手续,在集中兑付期结束后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
明领取利息;
(4)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到原认购网点
领取利息;
(5)如原认购债券的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请投资者
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
级托管人。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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