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4-12-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ST长兴债:2015年付息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4-12-25

1

2008年长兴县交通建设投资公司企业债券

2015年付息公告

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09年1月6日

发行的2008年长兴县交通建设投资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

券”)将于2015年1月6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5日期

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

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8年长兴县交通建设投资公司企业债券。

2、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简称:08长兴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简称:ST长兴债。

4、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代码:088072。

5、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111047。

6、发行人: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7、发行总额:人民币15亿元。

8、债券期限:7年。

9、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08]3643号文件批准发行。

10、债券利率:年利率为8.13%,即每百元付息8.13元,单利按

年计息,每年付息一次。

2

11、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

12、 计息期限: 自2009年1月6日至2016年1月5日止,逾期未领的

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3、付息首日:本期债券的付息首日为计息期限内每年的1月6

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4、付息期限:每年付息首日起的20个工作日。

15、信用级别: 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

券信用级别AA级,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为AA-级。

16、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托管机构办理。

17、上市时间和地点:分别于2009年2月3日及2009年2月16日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8、承销团成员: 主承销商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主承销

商为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

销商为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

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自2014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5日,逾期未

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债权登记日:2015年1月5日。截止至本

期债券债权登记日日终,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

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

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证券债权登记日:2015年1月5日。

截止至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日终,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

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除息付息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除息付息日为2014年1月6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银行间债券市场部分付息办法

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流通的部分本期债券,即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托管客户所持有的本期债券,其利息由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该托管客户的开户代理机构按期划至

一级托管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若债券持有人兑付路径变更,应将新

的兑付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

未及时通知兑付路径造成的延期支付,发行人及债券托管人不承担延

付利息。

(二)、本期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付息办法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购买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

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

投资者开户的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营业部向该债券

投资者付息。

2、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二级托管客户),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

续如下:

(1)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领取债券利息时,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和托管凭证原件,如委托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托管凭

4

证原件、代办人身份证;

(2)本期债券的机构投资者领取债券利息时,应出示托管凭证

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认购时预留的

印鉴)、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

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规

定办理挂失手续,在集中兑付期结束后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利

息;

(4)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

利息;

(5)如原认购债券的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请投资者根据

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