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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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十年期)
2011 年付息兑付公告
由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接的2001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
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1 年 11 月 8
日支付年度利息并兑付本金。为保证付息及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方
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发行人: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承接人:中国长江电
力股份有限公司) 。
2、 债券名称:2001 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十
年期) 。
3、 债券简称: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 01 三峡 10;
银行间市场简称 01 三峡债(1) 。
4、 发行总额:人民币 20 亿元。
5、 债券期限:10 年,自 2001 年 11 月 8 日至 2011 年 11 月 7
日。
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
7、 债券利率:浮动利率。票面利率等于基准利率与基本利差之和。
基准利率为本计息年度起息日(2010 年 11 月 8 日)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50%),基本利差为 175bp,按年付
息,本次付息利率为 4.25%。
8、 起息日:债券期限内每年的 11 月 8 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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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付息日:每年的 11 月 8 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
作日)为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02 年 4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于 2001 年 12 月 3 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
易。
11、 证券代码:深圳证券交易所代码 111015;银行间市场代码
7091。
二、 债权登记日
本期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1 年 10
月 31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帐户所记载
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及兑付本金。本期债券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摘牌。
三、 兑付期限
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时间为 2011 年 11 月 8 日。
2、集中付息和兑付:自 2011 年 11 月 8 日起共 20 个工作日。
3、常年付息和兑付:在集中付息和兑付期未领取利息/本金的投资
者,仍可在营业时间内到托管其债券的营业网点领取利息/本金。
四、 兑付办法
(一) 本期债券未上市部分,即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由一级客户所持有
的部分, 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将利息/本金资金划付至该持有人或该
持有人的指定代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若债券持有人付息/兑付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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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 应将新的付息/兑付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因债券持有人未及时通知付息/兑付路径造成的延期支付,发
行人及债券托管人不承担延付利息。
(二) 从二级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
者, 利息/本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
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营
业部向该投资者支付;
(三) 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
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兑付手续,具体手续如
下:
1、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本金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和原托管凭证,如由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
证、代理人身份证和原托管凭证;
2、 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本金领取手续时,应出示原
托管凭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
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
投资者的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
投资者的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 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 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具体规
定办理挂失手续,并于集中付息/兑付结束后由本人持有效
身份证明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4、 在集中付息/兑付期间未领取利息/本金的投资者,仍到原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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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网点领取利息/本金;
5、 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请根据托管凭证
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
人。
五、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以及本期债券发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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