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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01三峡10:付息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09-10-30

2001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

付息公告

由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接的2001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

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09年11月9日

支付年度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

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2001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含

15年期、10年期两个品种)。

2. 债券简称、代码及上市地点:

15年期品种: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01三峡债,上海证券交易所

代码120102;银行间市场简称01三峡债(2),银行间市场代码7092;

10年期品种: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01三峡10,深圳证券交易所

代码111015;银行间市场简称01三峡债(1),银行间市场代码7091。

3. 发行总额:15年期固定利率品种30亿元人民币,10年期浮动利

率品种20亿元人民币。

4.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2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于2001年12月3日在银行间市场上市

交易。

5. 债券期限: 15年期固定利率品种2001年11月8日至2016年11月7

日,10年期浮动利率品种自2001年11月8日至2011年11月7日。

6. 债券利率、 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 15年期品种为固定利率,

票面利率5.21%,按年付息;10年期品种为浮动利率,利率基准为一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整存整取),基本利差为175bp,按年付息,

本次付息利率为5.35%。

7.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 起息日:债券期限内每年的11月8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9. 利率调整基准日:债券期限内每年的11月8日为该计息年度的

利率调整基准日。

10. 付息日:每年的11月8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

作日)为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本年度付息时间为2009年11月9日。

11. 付息期限:每年付息日起20个工作日。

二、 债权登记日

15年期品种:银行间市场上市部分的债权登记日为2009年11月5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债权登记日为2009年11月6日。截止

上述日期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

享有本年度利息。

10年期品种:银行间市场上市部分的债权登记日为2009年11月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债权登记日为2009年11月6日。截止

上述日期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

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 付息时间

1. 集中付息:自2009年11月9日起20个工作日。

2. 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仍到原认购网

点领取利息。

四、 付息办法

(一) 本期债券未上市部分,即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由一级托管客户持有的本期债券利息款,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划付至一级托管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 从二级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

券公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营业部向该投资者付息;

(三) 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和原托管凭证,如由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

和原托管凭证;

2. 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 应出示原托管凭证

和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

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和税务登记

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

印件;

3. 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 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具体规定

办理挂失手续,并于集中付息结束后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办理,不

得由他人代办;

4. 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 仍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

息;

5. 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请根据托管凭证上

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五、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以及本期债券发行公告、发行章程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

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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