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11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88 号置地广场 A 座 34-3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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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5 第 00073 号
致: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华安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愿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资料,并
保证该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3、本所律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4、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的法定文件,随公司本次会议的决议一起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亦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的决议一并公告。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2024 年 12 月 1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华安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
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于 2024 年 12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
告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华安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在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日的 15 日前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及地点、投票方式、债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债券持有人。
3、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通讯和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1 月 9 日下午 15 时在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 1018 号华安证券 18 楼会
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本所律师根据 2025 年 1 月 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对出席现场会议债券持有人的资格进行了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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